Feed on
Posts
Comments

Archive for April, 2007

The China Fantasy

By George F. Will
Thursday, April 26, 2007
WASHINGTON

Read Full Post »

In a dissent yesterday, Chief Justice Roberts wrote, “We give ourselves far too much credit in claiming that our sharply divided, ebbing and flowing decisions in this area gave rise to ‘clearly established’ federal law.” After this comment, he went on to describe the relevant precedents as “a dog’s breakfast of divided, conflicting, and ever-changing […]

Read Full Post »

It’s being reported that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is going to promulgate rules requiring singers and other entertainers to have a license in order to practice their profession.

Danwei report
China Media Project report
Beijing News (新京报) report

Apparently the idea is meeting with some well-deserved ridicule in China. Of course, this doesn’t mean it won’t happen.
So far, none […]

Read Full Post »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

  潘从武 《法制日报》记者 吴亚东

  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乌铁中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近日站到了被告席上,接受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此案在当地法律界引发了争议,司法机关能否作为刑事被告受审?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的确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当地的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检察院指控法院涉嫌单位犯罪
  记者看到,新疆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余万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被告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相关中介机构财物,为其谋取利益,以拍卖佣金分成、评估作价费分成及“感谢费”的名义,向乌鲁木齐某拍卖有限公司及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价格事务所等单位,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余元,交由被告人王青梅管理。被告人王青梅按杨志明授意,将上述款项在乌铁中院账外、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账户或直接将现金使用。
  2000年1月,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被告人蔡红军具体协调负责,被告单位共收受拍卖公司付给的94余万元,由被告人王青梅负责管理。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某价格事务所四六分成(法院四,中介机构六),一案一结。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直接从执行案款中扣出作价分成,由被告人蔡红军具体负责,五年内乌铁中院共收取人民币284万余元,由王青梅负责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并支付该公司经理李某及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某(均另案处理)代理费300余万元。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在2002年至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某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
  检方另指控原院长杨志明犯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元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辩护律师对程序问题提出质疑,法院将择日审理
  7月4日, 此案开庭审理,几位辩护律师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审理此案的昌吉州人民法院移送所有犯罪事 实的主要证据,使被告人无法享有辩护权,律师无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当庭提出申请,要求公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移送证据,并对本案另行确定开庭时间或延 期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择日开庭审理。
  记者今天获悉,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通知辩护律师,此案决定延至7月8日在该院重新开庭审理。
  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属于乱收费乱摊派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辩护律师、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宏认为,乌铁中院的做法虽然恶劣,但其行为似乎应该属于乱收费、乱摊派之类,而不应该作为刑事被告人出现。
  审判机关一旦被判有罪,是否还有权力行使审判职能?
  曹宏同时提出,虽然刑法第387条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规定中,对于国家机关的范围并未排除司法机关,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享有豁免权在国际上是惯例。据他了解,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作为刑 事被告,被认定为有罪在国际上也几乎没有先例。因此本案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刑事案件,它的认定将开国内甚至国际司法界之先河,不仅将对法院的社会形象 形成负面影响,更会使我们的法律制度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司法机关成为被告单位,接受刑事审判,一旦被判有罪,又是否还有权力去行使其审判职能。一个法官 被判有罪后,会被清除出司法队伍,不能再行使审判权力。那么以此类推,被判有罪的法院应该是被保留还是撤销、解散?法律的依据又是什么?这将成为司法界面 临的一个新挑战、新问题。
  国家财政拔款单位是否适宜判处罚金?
  曹宏还说,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对单位犯罪只能判处罚金,而乌铁中院属于国家财政拔款单位,判处罚金就等于把衣服口袋里的钱从左边口袋装进右边口袋,实际上起不到真正的惩罚教育作用。他认为,我国立法机构应该对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包括的内容予以明确解释,将政府、人大等行使国家管理的机关以及司法机关排除在外。
  学者:法院作为单位受贿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此,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 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 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乌铁中院成为国内首例法院被作为刑事被告起诉的案件,这更表明了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更加的法制化、民主化。也许以后,还会有包括公安、检察院等其他司法机关成为刑事被告。至于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审判机关自然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人员普通百姓各有说法
   乌铁中院成为刑事被告,在新疆一些司法机关也引起了不小的震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多年从事公安工作的基层公安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干了一辈子,见到过多 次司法机关成为民事诉讼被告的案例,倒是第一次听说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被告受审,无论从心理上还是法制角度去看,都有些接受不了,如果司法机关被判有罪,这 个司法机关还如何去行使司法权?
  乌鲁木齐市部分市民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都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更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报乌鲁木齐7月6日电

乌铁中院涉嫌受贿被审引发震荡

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日前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7月8日至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座无虚席。一场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涉嫌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案公开审理,本案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在此审理。
  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本案的被告单位应该是乌铁中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庭审中的辩论焦点。被告人乌铁中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先后被法警带上法庭受审。
  考虑到案情较为复杂,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检察院称指控法院合法
  据了解,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3个铁路运输法院,担负着全局3000多公里铁道线上发生的涉及铁路的刑事和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
  1997年中院新的领导班子组建,由于工作出色,自治区政法委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指令铁路法院审理,高级法院也授予两级法院全国铁路法院系统内最为宽泛的管辖范围;执行工作接受高级法院指定的大量案件,成为新疆法院系统赫赫有名的“执行铁军”,这一做法被新疆各法院竞相借鉴;乌铁中院曾荣获全国创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成为新疆唯一获此殊荣的法院。2000年被自治区高级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2002年,再次被高级法院荣记集体二等功,接连创下新疆法院系统立功受奖的多项纪录。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被告,成为焦点。公诉方认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 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受贿 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 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8日 当天进行的是法庭调查,首先接受法庭讯问的是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乌铁中院的诉讼代表人说,收受财物是事实, 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并没有进入乌铁中院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 位。
  在讯问杨志明时,杨志明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属实。他说乌铁中院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参照当时其他一些法院的习惯做法,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个人受贿、贪污事实,他认为都不属实,说这些都是借款,并已全部归还。
  蔡红军说,相关的决定都是由院党组讨论决定的,他并不知情,他只是按职责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王青梅说,自己只是违反了财务纪律,并没有违反法律,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她只是按照院领导的要求,在管理法院财务的同时,代管法官协会的账目而已。
  法学专家:执法犯法应当严惩
   新疆唯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法学专家连振华认为:探讨这个案件首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什么叫国家机关?他说国家机关有以下标志:它的机构是国家设置 的、并由国家或地方财政发放工资、人员编制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各级人大及司法机关,而司法机关又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 部分。
   他认为,法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其他国家机关可以成为刑事被告,包括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自然也应当依法承担刑 事责任,它不能排除在国家机关之外。绝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连振华认为,我国《刑法》第387条明确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关于豁免权,连振华说,只有大使馆、驻华机构、外交人员享有豁免权。在刑法上,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国家机关均不享有豁免权。
   另外,连振华说,单位受贿罪的本质不是给单位判刑,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被处罚金,量刑主要是针对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此案即便单位被定有罪,乌铁中院仍 然可以行使它的审判权,因为主要责任人该判刑的已经被判刑,审判队伍已经重新调整和充实,行使审判权也就不再有法律障碍。
  连振华说,他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法院作为一级审判机关执法犯法,比一般的单位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本报乌鲁木齐7月12日电
来源:《中国青年报》

庭审焦点:谁是真正的被告

控方称法院也不能免刑律制裁
被告人辩称应由法官协会负责法院无罪

  昨天,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继续在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至晚上22时才结束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犯罪,本案的被告人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了昨天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昨天的庭审,至当日下午18时,公诉方共向法庭出示了71份共8组证据,以证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原乌铁中院院长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乌铁中院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对这些证据,被告单位乌铁中级法院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都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大量书证都证实的是乌铁法官协会的具体行为,而非乌铁中级法院的单位行为,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单位。随后,辩护律师也当庭出示了部分证据并由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机关公诉人强调,被告单位乌铁中院以乌铁法官协会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中介机构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4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明作为乌铁中院院长,决定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协议,为单位谋取利益,属于单位受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收受贿赂10.7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有证据证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其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蔡红军作为该院执行局局长,具体负责单位与某拍卖公司、某价格事务所拍卖佣金、作价费分成370余万元等事宜,属于单位受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青梅直接参与单位受贿,在具体负责管理、收支单位受贿款中不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属于单位受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蔡红军、王青梅的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 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单位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 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 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单位乌铁中院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认为上述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被 告单位乌铁中院的辩护人辩称,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涉及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所提到的所有款项均进出于乌铁法官协会的账户, 协议也是由法官协会所签,与乌铁中院没有任何的联系,而乌铁法官协会是独立于乌铁中院外的法人社团,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等法 律责任。即使本案有单位受贿的嫌疑,被告单位也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而不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辩护人还特别指出,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 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当时许多法院共同做法,乌铁中院只是参照仿效而已,如果乌铁中院被判有罪,其他一些法院是否也会因此成为刑事被告?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刑事 被告单位,对此,合议庭应慎重考虑对待。
被 告人杨志明的辩护律师辩称,如果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单位受贿罪不成立,那么被告人杨志明单位受贿罪也自然不成立。而公诉机关指控杨志明个人的受贿罪、贪污 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无法相互印证,所谓的受贿、贪污款经庭审调查,大都系杨志明向他人以及单位的借款并已全部及时归还。
被告人蔡红军、王青梅的辩护律师也均认为,如果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单位受贿罪不成立,那么两被告人的单位受贿罪也自然不成立,况且两人也都不是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直接参与者,所以都不构成犯罪。(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来源:法制日报
[…]

Read Full Post »

China’s Christian History by Charles Horner
This is an interesting article that surveys Christianity’s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e influence upon China in 19th and 20th century China.

Read Full Post »

Here is an insteresting article about law school politics.
 ”Bias, the Brain, and Student Evaluations of Teaching “
Merritt, Deborah Jones, “Bias, the Brain, and Student Evaluations of Teaching” (January 2007). Ohio State Public Law Working Paper No. 87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963196
Student evaluations of teaching are a common fixture at American law schools, but they […]

Read Full Post »

John Q

http://www.imdb.com/title/tt0251160/trailers-screenplay-E15785-10-2
This is an incredible movie.

(The speech John Q. gives to his son)

I just need to tell you a few things. You always listen to your mother. You understand? Do what she tells you to do. She’s your best friend. You tell her you love her every day.
You’re too young for girls right now, but… there’s […]

Read Full Post »

The following story is from Leither’s report :
http://www.typepad.com/t/trackback/452488/17376234
,and, The Record:
http://media.www.hlrecord.org/media/storage/paper609/news/2007/04/05/News/Autoadmit.Lifts.Veil.Of.Anonymity-2826053.shtml?reffeature=textemailedition
Controversy over Ciolli/Cohen “Discussion” Board Continues: “Autoadmit” Profiled on List of “Unethical” Websites
Here; an excerpt:
AutoAdmit bills itself as “the most prestigious law school admissions discussion board in the world”…. “[P]restigious” isn’t the word for AutoAdmit. “Infamous” is more accurate. “Slimy” may be […]

Read Full Post »

Introduction to Roberto Unger’s Politics
By Zhiyuan Cui
(http://www.robertounger.com/cui.htm)
Roberto Mangabeira Unger’s project of developing a “constructive social theory” is breathtaking.
He defends the “radical democratic project.” But […]

Read Full Post »

被贬低的思想

景凯旋
1.
在1918年《狂人日记》发表后不久,鲁迅就在答友人的信中说:“《狂人日记》实为拙作,又有白话诗署‘唐俟’者,亦仆所为。前曾言中国根柢全在道教,此 说近颇广行。以此读史,有多种问题可迎刃而解。后以偶阅《通鉴》,乃悟中国尚是食人民族,因成此篇。此种发现,关系亦甚大,而知者尚寥寥也。”这段话后半 其实是一个但书,按照鲁迅后来的说法,《狂人日记》意在“暴露家族制度和礼教的弊害”。然而,在我看来,鲁迅关于“中国根柢”的话才透露出他对中国文化的 根本看法。
对鲁迅及其同仁来说,辛亥革命并没有解决中国的现代性问题。儒道复古思潮的兴起,构成了新文化运动全盘反传统的现实语境。先是有1912年的孔教会,鼓吹 定孔教为国教,要求国人尊孔读经,然后又有1918年的灵学会,倡导占卜打卦,扶乩招灵。对于后者,钱玄同、陈独秀等人都曾在《新青年》上著文,予以掊 击。在科学和理性的背景下,他们把道教看作是一种民智不开的前现代迷信。
灵学会在那个年代仅仅是一个插曲。当时的社会,专制复辟主要是与尊孔结合在一起的。袁世凯为了称帝,三令五申祀孔,制定尊孔的教育纲领。所以,《新青年》 创立之初,陈独秀等人便把主要矛头指向儒家的纲常名教,指出礼教与专制的关系。《狂人日记》问世之后,激烈反儒家的吴虞随即写出《吃人与礼教》等文。他们 的文章摧陷廓清,对以礼教为核心的儒家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最终凝固成“打倒孔家店”的历史话语。
由此看来,鲁迅对儒家礼教的掊击是时代的驱使,也就是“听将令”的结果,因而在总体上并没有超出陈独秀等人多少。相比之下,他对道教的个人看法似乎更加深刻。
不错,鲁迅也同样指斥过道教迷信的谵妄,称之为“鬼话”、“妖气”,但当他写下“中国根柢”那句话时,他的思想显然是穿越了现实,指向历史的深处。因此他 后来又说:“人往往憎和尚,憎尼姑,憎回教徒,憎耶教徒,而不憎道士。懂得此理者,懂得中国大半。”可见在鲁迅那里,道教实际上是指一种广义的文化心理, 中国人不憎道士,并非由于它属于土生土长的宗教,而是由于它的非宗教性,它对现实享受的追求。
新文化运动从宗法制度入手,将儒家纲常视作封建文化的核心,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人的共识。就连文化保守主义者陈寅恪,也视三纲六纪为中国文化之精义。自此 以降,每当专制的幽灵重新浮现时,中国知识界都要对此大加挞伐。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学者呼唤新启蒙,仍然还认为,专制主义的儒家思想控制了传统文 化的各个方面。
在这种情形下,被鲁迅称为“中国根柢”的道教,更确切地说,作为一种缺乏超验性的文化,它对中国人的负面影响,却很少有人再提及,而鲁迅的这句话也常常被现代人所歪曲,所贬低。
2.
人类各文明在同一时期,大都经历过摆脱神和英雄宰制的阶段,雅斯贝尔斯把这称为人类的轴心时代。在这个时代,几大文明都发生了韦伯所说的“哲学的突破”。
自古希腊和希伯来以来,欧洲文化就一直建立在物我两分的基础上,主体与客体、灵与肉形成对立的关系,这种思维产生了外在超越的文化,把超验世界看成是人的 终极目的,从彼在的角度去把握此在。在宗教性的背景上,西方文化最终形成了一种史华兹所说的浮士德-普罗米修士气质。可以说,欧洲的整个思想史就是向着彼 在这一遥远的地平线进发,随着地平线的后退,不断拓展主体与知识的新边疆。
中国人的宇宙图景则完全不同,从轴心时代开始,中国人对彼在的想象就阻断了。孔子的“未知生,焉知死”,开创了儒家的实用伦理。庄子的“六合之外,圣人存 而不论”,反对以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限。魏晋玄学的“各当其分,逍遥一也”,更是将庄子的绝对自由消解为顺从命运。庄子在他讲述的神话里,曾提到象征时间 的儵、忽,他们想要为大神混沌凿出七窍,使它具有人的面目,结果“七日而混沌死”。这一神话隐喻表明,中国文化把混沌视为一个自洽的世界,始终未能将自我 与外界截然分开,也未能建立起超验世界,后来的“天人合一”,正是这种混沌文化的理论表述。
宗教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基因,它反映一个民族对生与死的根本态度。鲁迅正是从这个本体的意义上去看道教的。面对人的必死性,道教产生了不同于其它宗教的解脱 之道。它没有提供彼岸的观念,而是主张通过修真养性,达到在世上长生久视的目的。在它繁复的神仙谱系后面,是一种对现实享乐的渴望。
3.
而当佛教传进中国时,中国文化又一次错过了建立超验世界的机会。人们先是放弃了寻求个人拯救的小乗,然后又让禅宗偷天换日,把一个受苦的佛教改造为享受的宗教。
鲁迅曾认真研究过外来的佛教,他从生命力的角度,赞扬释迦牟尼的投身饲虎,玄奘的舍身求法。由此他发现,中国的问题恰恰在于缺少真正的信仰精神。在 1927年的一次讲演中,他赞扬坚苦的小乘佛教,批评大乘佛教的浮滑。在他看来,中国文化始终走的是一条当下即是的路。我们去庙宇祈福,不是为了无灾无 难,就是为了多子多寿。大众最熟悉的神祗是送子娘娘观世音、饮酒食肉的济公,最喜爱的格言是难得糊涂、好死不如赖活,等等。这种活着的最精致的文化表述就 是禅宗的当下即是。
屡遭贬黜的苏东坡有一次爬山,望着树木掩映的山巅小亭,这位中国历史上最聪明的诗人突然悟到,此间有什么歇不得处?于是,他顿时感到有如脱钩之鱼。中国文 化的最高境界便在于此,在当下中体验永恒,而不是从永恒中体验当下。多年前,在川东山区,我曾见过一幅刻在石柱上的对联:“此间便是南海,何必再向西 天。”它的无执给我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禅宗的种种棒喝公案、呵佛骂祖,都不过是在说,人生的最高意义就在此刻。
西方思想分析到最后都是上帝,中国精神分析到最后都是当下。
面对这个世界,西方人总是反复追问:人是什么?从何处来,往何处去?并为此而苦恼不已。大多数中国人会认为,不管活着有没有意义,反正都是活着。在无数的 禅宗语录、文学作品中,最聪明的回答就是:从来处来,往去处去。所以,读西方的书籍,总是有一个“为什么活着”的问题,而在中国文化中,最终面对的都是 “怎么活着”。
这种当下即是,是超越了物我界限的思维,还是不能分辨外界与自我的思维?是梁漱溟所说的早熟的文化,还是一个没有摆脱初民眼中世界与自我的混沌状态,因而基本上没有实现哲学突破的文化?
4.
当历史进到二十世纪初,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中国文化的全面危机开始凸现。新文化运动那一代人都是世界主义者,他们真诚地相信,不同文明是有高下之分的, 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不同文明对人的态度。1918年,鲁迅在另一篇文章中谈到保存国粹的问题,在他看来,文化的目的是保存人群,而中国文化的危机是如此深 重,他怀疑被人们津津乐道的国粹能否保存我们。
而对中国文化的深刻了解使鲁迅认识到,中国人奴隶根性的养成,还不是出于三纲六纪,而是出于当下即是。
这一发现来自西方异质文化,尤其是来自尼采思想的影响,它使得鲁迅比其他国人更具有一种浮士德-普罗米修士气质。鲁迅从未在信仰上信过宗教,但他内心却常 常充满存在的绝望感,这种绝望感使他产生某种类似宗教的情怀。在那个时代,鲁迅是少有的从形上意义思考自我的人,他主张尊个性而张精神,追求生命的飞扬的 极致大欢喜。与那些认为西方重物质而中国重精神的守旧者不同,也与那些用无神论来批判宗教的激进者不同,鲁迅并不简单地反宗教,而是意识到超验精神在西方 现代性中的作用,这种精神发现了个人价值,并由此导出自由、平等和博爱的社会理想。
正是基于这一参照,鲁迅才对道教所代表的中国文化本体有着深刻认识。早在1907年,鲁迅就在《摩罗诗力说》中批判老子的保生全身,认为老子的要义就在 “不撄人心”,它压制了个体的求真意志,使得大多数中国人处于精神麻木之中。在其写作后期,鲁迅再次对什么是中国根柢作出回答:“我们虽挂孔子的门徒招 牌,却是庄生的私淑弟子”,“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体现在现实生活中,就是“生活要混沌”(《论语一年》)。对于这种没有痛感的传统文化,很少有人 比鲁迅表现得更加深恶痛绝,以致他把中国书里的乐观都看作是僵尸的乐观。
他晚年的一篇作品《起死》,有人认为写的是现实政治斗争,有人认为写的是虚无的人生。但我觉得,这仍然是鲁迅最后的文化思考,用后现代的戏仿还原古代圣 人,当五百年前的髑髅复活,缠住庄子讨要衣服包裹时,庄子就不得不划清物我,分辨是非了。这个故事表明,许多国人把当下即是看作是一种内在超越,但这种内 在超越其实从来都不存在,它不过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神话。
5.
今天,知识界热衷于谈论文化和传统,但文化本身是一种被提炼出来的观念,离开了具体的人的生活,它是没有质感的。通过国民性批判,鲁迅触到了中国文化的质 感。换句话说,由于这种文化悬置一切活着以外的意义,它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纯粹本能的生存,从中既不可能产生自由的精神,也不可能产生真正的理性。
这位被称为民族魂的作家,却在他的杂文中,对文化中国使用了不少负面的语言:中国文化都是“侍奉主子的文化”;中国社会只是“黑色的染缸”;中国历史只有 两种:“想做奴隶而不得的时代”与“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中国人“向来就没有争到过人的价格,至多不过是奴隶”;中国文人对于人生“向来就多没有正视 的勇气”;中国历来就“少有敢抚哭叛徒的吊客”。
为什么鲁迅从国民性中看到如此多消极的东西?
他是一个文学家,而不是一个政治家,所以与其他新文化人物相比,更多地关注人性的阴暗面。然而,这样的回答并不能令人满意。它不能解释为什么鲁迅常常把批 判的矛头对准无权者,而不是权力者?这问题更好的回答是,辛亥革命后宪政的失败,使鲁迅意识到,如果一个民族不懂得自由的价值,制度选择是没有用的。当活 在当下成为无权者的哲学时,它不过是苟且偷生的一种精致的辩词。
是的,这样的哲学基本上是一种无权者的哲学,它不会产生专制主义,但却会产生被专制主义。
鲁迅的小说同样服务于他在杂文中常常表达的这个观念。最显明的例子就是《阿Q正传》。这篇小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小说,而是有着明显的文化批评目的,要写出 “沉默的国民的魂灵”。从人格上讲,阿Q是活在当下的象征,也是一个被专制主义者的典型,他分不清外界与个人的界限,只能对当下刺激做出反应,并且转眼就 忘记了。由于缺乏内在的自我,全凭本能生活和行动,所以他根本不能自由地运用理性,也无法从经验中做出任何推论,于是活着并不断地自我解脱,便成为他与外 部世界的唯一联系,通过一种自欺的方式,“将受屈辱的结果转化为合理的过程”(林毓生语)。
所有被专制主义者不都是如此?那些更高的现实,譬如平等、自由等等,离他们的勇气和理解力都非常遥远。他们总是赞同强权者的话语,以主子的思想作为自己的 思想。在生存本能的支配下,他们不仅对自身的奴隶处境处之泰然,而且往往还会“从奴隶生活中寻出美来”。所以,鲁迅对国民性的批判,实际上是揭示出奴性与 当下即是的关系,展示这种精神对国民性格的弱化作用。
毫无疑问,阿Q正是全体中国人的形象,而不是什么绍兴农民的形象,所以当初小说一发表,许多知识界人士都疑心是在写自己。即使在今天,我们仍能看到周围各 种类型的阿Q。他们热爱任何既定的秩序,仇恨异端思想,对于社会的各种不公,都会有一番辩护的理由。从这样的人格内部,是不可能产生知识的增长和人性的变 化的。
直到临死时,阿Q才有了自我的意识,感觉到一丝惊恐。这一结局表明,阿Q精神的实质就是一种苏格拉底所说的未经思考过的存在。活着,却没有意义世界的光照。
6.
在鲁迅看来,中国文化应为自己的蒙昧状态负责。这种文化不是对痛苦的拯救,而是对痛苦的消解。正是这种活在当下的哲学,造成了几千年的被专制主义。每个国 家都曾有过专制的历史,但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其根本的原因却是这种被专制主义的精神。它使得中国人在这个世界上显得有智谋而无灵魂,缺乏对苦难的感 觉。
就此而言,中西文化的根本区别其实只有一点:麻木或者苦痛。如果要想摆脱这种麻木,就只能转向西方的浮士德-普罗米修士气质。然而,“人若一经走出麻木境界,便即增加苦痛,而且无法可想。”《两地书六》这便是鲁迅的文化宿命,也是他的终极悖论。
仔细分析一下,在他那些采用第一人称的作品里,常常是一种对比的结构,作为叙事者的“我”时隐时现,代表着不再活在当下的人的痛苦:润土是麻木,叙事者是 伤感;祥林嫂是卑弱,叙事者是苦闷;魏连殳是淡漠,叙事者是悲哀;吕纬甫是敷衍,叙事者是惆怅。就这样,鲁迅创造了现代史上一种新的小说形式:真正的悲剧 人物其实是叙事者本人。面对一个没有痛感的民族,叙事者无地彷徨,成为了失败的英雄。
这种叙事背后,显然蕴含着一种理想主义,它使得鲁迅总是感叹:“中国实在是太不认真,什么全是一样。”可以说,鲁迅的全部写作都是为了提倡一种真实的精 神。他多次说过,如果还有真要活下去的人们,就先该敢笑、敢哭、敢怒、敢骂,“取下假面,真诚地、深入地、大胆地看取人生”。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他才会怀 着敬意写出那个过客,拒绝回到熟悉的来处,向着坟地后面谁也不知是何所在的去处走去,并将此过程视为自由的真谛。在怀念友朋的文字中,如写到范爱农,刘和 珍,柔石,白莽……他犀利的笔触也才会突然变得肃穆起来,极力展示他们身上共有的一种品格:认真。这种真实的品格是如此稀少和珍贵,以致鲁迅把他们看作是 另一类中国人,痛惜他们在中国文化中的必然的悲剧命运。
在现代史上,没有人比鲁迅更希望中国人发展出一种自由的人格,尽管他同时也深深地怀疑这一点。
7.
九十年前的新文化运动是一场“人的运动”(陈独秀语),从中曾涌现出一批思想巨人。他们正是康德所说的少数通过自己的精神奋斗,摆脱了不成熟状态的人。自 […]

Read Full Post »

Protected by AkismetBlog with Word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