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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7, 2009

(清)方苞:狱中杂记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11:11 pm

狱中杂记
(清)方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出者日三四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死者尚稀,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传染,遘者虽戚属,不敢同卧起。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1) 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 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又可怪者,大盗积贼,杀人重囚,气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随有瘳;其骈死,皆轻系及牵连 佐证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师有京兆狱(2),有五城御史司坊(3),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迩年狱讼,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专决;又九门提督(4)所访缉纠诘,皆归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5) 好事者,及书吏、狱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连,必多方钩致。苟之狱,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置老监,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导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 家之所有以为剂,而官与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资取保。其次,求脱械居监外板屋,费亦数十金。惟极贫无依,则械系不稍宽,为标准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 重者反出在外,而轻者、无罪者罹其毒。积忧愤,寝食违节,及病,又无医药,故往往至死。”余伏见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质狱辞,必于死中求其生。而无 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为上昌言,除死刑及发塞外重犯,其轻系及牵连未结正者,别置一所以羁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数计哉?或曰:“狱旧有室五,名曰现 监,讼而未结正者居之。倘举旧典,可小补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职官居板屋,今贫者转系老监,而大盗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细诘哉!不若别置一所,为拔本 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6),遘疫死,皆不应重罚。又某氏以不孝讼其子,左右邻械系入老监,号呼达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讯之,众言同,于是乎书。
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7)”。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8), 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惟大辟无可要,然犹质其首。用此,富其 赂数十百金,贫亦罄衣装;绝无有者,则治之如所言。主缚者亦然,不如所欲,缚时即先折筋骨。每岁大决,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缚至西市待命(9)。其伤于缚者,即幸留,病数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尝就老胥(10) 而问焉:“彼于刑者、缚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无有,终亦稍宽之,非仁术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惩后也;不如此,则人有幸心。”主梏扑者亦 然。余同逮以木讯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伤,病间月;一人倍之,伤肤,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无不均,既各有得,何必 更以多寡为差?”曰:“无差,谁为多与者?”孟子曰:“术不可不慎(11)。”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12),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其上闻及移关诸部(12),犹未敢然。功令(14): 大盗未杀人,及他犯同谋多人者,止主谋一二人立决;馀经秋审,皆减等发配。狱辞上,中有立决者,行刑人先俟于门外。命下,遂缚以出,不羁晷刻。有某姓兄 弟,以把持公仓,法应立决。狱具矣,胥某谓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术,曰:“是无难,别具本章,狱辞无易,取案末独身无亲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 时潜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谳者;倘复请之,吾辈无生理矣。”胥某笑曰:“复请之,吾辈无生理,而主谳者亦各罢去,彼不能以二 人之命易其官,则吾辈终无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决。主者口呿舌挢,终不敢诘。余在狱,犹见某姓,狱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众皆以为冥谪云。
凡杀人,狱词无谋、故者(15),经秋审入矜疑(16),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杀人,复以矜疑减等,随遇赦。将出,日与其徒置酒酣歌达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详述之,意色扬扬,若自矜诩。噫!渫恶吏忍于鬻狱,无责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脱人于死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盖以律 非故杀,必久系,终无死法也。五十一年,复援赦减等谪戍,叹曰:“吾不得复入此矣!”故例,谪戍者移顺天府羁修候,时方冬停遣,李具状求在狱,候春发遣, 至再三,不得所请,怅然而出。

注释:
1)屋极:屋顶。(2)京兆狱:京兆府设立的地方监狱。(3)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御史衙门的监狱。京城内分东、西、北、中五区,各有监狱。(4)九门提督:清代北京外城有九门,即:正阳、崇文、宣武、安定、德胜、东直、西直、朝阳、阜成。(5)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设十四司,司的正官司称郎中,副官称员外郎。(6)朱翁:名字不详。或以为即朱书,非是。余生:即余湛,字石民,童年受学于戴名世。两人皆因《南山集》案牵连下狱。同官:今陕西铜川市。僧某:姓僧的人,或指僧人某。(7)斯罗:同“撕攞”,北京方言,料理之意。(8)极刑:即凌迟。行刑时先割去肢体,然后断喉致死。(9)大决:即秋决。清时秋天对判死刑的犯人加以处决。每年八月,刑部会同九卿将死刑犯审核,姓名奏报皇帝,皇帝用朱笔加勾的立即执行,未勾的暂缓。西市:清时京师行刑的场所,要今北京宣武区菜市口。(10)胥:胥吏,衙门中掌管公文案卷的小吏。(11)术不可不慎:语出《孟子公孙丑上》,意谓选择谋生的手段不可不慎重。(12)直省:清代各省皆直属中央,故称。(13)上闻:上奏皇帝。移关:移文和关文,皆属平行机关之间的来往公文。(14)功令:政府法令。(15)谋:预谋杀人。故:故意杀人。(16)秋审:每年秋天,刑部会同有关京官审核死刑案件,称秋审。矜疑:其情可悯,其罪可疑。清朝规定,审判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入矜、疑类案件可减罪。

April 12, 2009

On corporate ownership structure

Filed under: Chinese Corporations, In English, reading — Rui Guo @ 7:37 pm

When investor protection is strong, ownership concentration falls as firms age because firms can raise capital and grow, diluting blockholders in the process.

The evolution of corporate ownership after IPO: The impact of investor protection, by  Fritz Foley and Robin Greenwood of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Taxi Driver Strikes in China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news, 中文 — Rui Guo @ 6:41 pm

[ News on taxi driver strikes in China. ]

 

山西朔州出租车罢运续:罢运司机遭打被拘留

2008-12-16 14:16:21 来源: 四川在线(成都)

  核心提示:山西省朔州市部分出租车司机114聚集在市政府门口罢运。次日,6家出租车公司的经理到公安局开会时,被拘留10天。另有3名司机被拘留15天。

四川在线1216报道 山西省朔州市部分出租车司机因多次反映经营困难未得到重视罢运,当地政府采用粗暴方式对待民生诉求引起极大争议。 (more…)

March 20, 2009

李钟湘:西南联大始末记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4:20 pm

李钟湘:西南联大始末记

来源:《过去的大学》钟叔河 朱纯编 长江文艺出版社 05年12月一版一次 29。80元
在抗战的烽火中诞生   民二十年(一九三一)九月十八日,日本军阀在沈阳发动攻击,不久即成立伪“满洲国”,继之以“冀东”事件,平津便成了中日冲突 的中心。至民二十六年(一九三七)七月七日晚,日军又在芦沟桥制造事端,中国的全面抗战,于焉开始。十二天后,战事在北平零星进行。两个礼拜内,宋哲元军 队撤出北平,日军未经抵抗,进入了这座古城。七月二十八、

二十九日,日军攻击天津,炮轰八里台,并以飞机轮番轰炸,南开校舍全毁。京华两个著名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和天津的南开大学,自然无法再留在平津。九月间经三校当局的筹划磋商,决定在长沙组织临时大学,便是联大的前身。   “临时大学”奉令由三校当局积极筹备,并函商中英庚款董事会筹借一百万元(见一九三七年八月三十日高壹字第一六二五四号函)分 与西南、西北两临时大学作开办费。中英庚款董事会因一时无法筹足,允各先拨二十五万元,临时大学(西南)乃得展开设校工作。当时计划亦甚简要:   (一)校址:大学本部租定长沙圣经学校,可容学生一千人。办公处设于圣经学校宿舍。男生宿舍则借用四十九标,可容千人左右。女生宿舍租用圣经学校附近之涵德女校,可容一至二百人。工学院借湖南大学工学院上课。   (二)设备:设备即利用各校迁湘之原有设备,工学院利用湖南大学工学院之机器设备。图书与北平图书馆合作,双方各出五万元,为购置图书之用。防空设备拟利用四十九标之土冈,掘防空壕三十个,每壕容三十人,共可容千人左右。   (三)经费:   (甲)开办费预算如下:   图书费五万元。理工基本设备费十五万元。其他设备费五万元。   (乙)经常费预算原则如下:   薪津60%,房租5%,办公费10%,设备13-18%,预备12-17%。   (四)组织:   (甲)行政组织:本大学筹备委员会设有主席一人,由教育部长兼任之;委员七人至十一人,由教育部聘任之;常务委员三至五人,由 教育部就筹备委员中指定之。常务委员组织常务委员会,商决一切行政方针。筹委会设秘书、总务、教务三处,各置主任一人,由教育部就常务委员中指定兼任之, 并由主席指定常委一人主持各种事项之执行。   (乙)院系设置:本大学设下列各院系:   (1)文学院:中国文学系、外国语文学系、历史社会学系、哲学心理学系。   (2)理学院:物理学系、化学系、地质地理学系、生物学系、数学系。   (3)工学院:土木工程学系、机械工程学系、电机工程学系、化学工程学系。   (4)法商学院: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商学系。   (五)开学   报到:十月十八日起至十月廿四日止。   开学:十月廿五日   注册选课:十月廿五日至十月廿七日止。   上课:十一月一日   临时大学大体上照上列计划在进行,惟因长沙城内房子不够,遂将文学院设在南岳的圣经学院;工学院土木系设在长沙城内;电机系和 机械系因无设备,送到岳麓山湖南大学工学院;机械系航空工程研究班,在南昌航空学校寄读;化学系在重庆大学寄读。原来三大学南来同学一千四百五十九人(包 括清华六三八人,北大三四二人,南开一四七人,新生一一四人,借读二一八人)于二十六年(一九三七年)正式上课(此日即为后来西南联合大学之校庆日)。三 大学教授亦陆续南来。根据柳无忌教授的记忆,当时文学院教授有朱自清(佩弦)、闻一多、陈梦家、叶公超、罗皑岚,金岳霖(龙荪)、冯友兰(芝生)、吴俊升 (士选)、罗廷光、周先庚及英人燕卜荪诸先生,后来有陈雪屏、刘崇■(寿民)、容肇祖诸先生陆续到校(见柳著《古稀话旧集》),自然还有柳无忌先生。至二 十日计清华七三人、北大五五人、南开二○人,共一四八人。此时前线军情紧张,后方日夜空袭,临大师生坚苦卓绝,固守岗位,仍然弦歌不辍。但随着上海和南京 的沦陷,临时大学在长沙仅一学期,遂于一九三八年二月决定迁往昆明。   从长沙到昆明,分两批进行。一批二百四十四人,组成湘黔滇旅行团,由黄子坚教授任团长,教授有闻一多、许骏齐、李嘉言、袁 复礼(希渊)、王钟山、曾昭抡、毛应斗、郭海峰、吴征镒诸先生;同学则分成二大队、三中队,当时湖南省主席张治中特派费时岳领队。队伍于二月十九日出发, 步行从长沙经湘西穿越贵州,翻山越岭,夜宿晓行,全程一千六百六十三公里(号称三千五百余里),耗时两月零八日,于四月二十六日到达昆明。赵元任教授夫人 杨步伟女士、蒋梦麟校长夫人陶曾谷女士、黄子坚院长夫人和他们的女儿还向第一批到达的师生献花,并给大家做了一顿饺子吃。全体抵昆明后,黄子坚团长宴请全 体师生于海棠春饭馆。这乃是我国教育界在抗战期间之一项壮举,钱能钦同学有《西南三千五百里》纪其事(商务版)。另一批约八百余人,由长沙乘粤汉、广九铁 路到香港,再乘船到海防,由海防乘滇越铁路到昆明,全程约十天。还有三百五十余位学生留在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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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9, 2009

周其仁:能力定价和发展高科技产业

Filed under: Chinese Corporation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3:00 pm

能力定价和发展高科技产业

周其仁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知识和技术的载体是有头脑的人。知识和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载体是企业。因此研究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策略,不能不研究有头脑的人和企业。本文讨论人和企业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市场和企业怎样为掌握知识和技术的人的头脑定价,有利于知识和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得到更充分的运用。

一、定价问题:一般商品和特别商品

北 京人都知道大白菜的故事。大白菜是居民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当时的政府很有理由地管制着大白菜的价格。管制的结果是,菜农不愿意供应低价白菜,而居民的“需 求”又因为低价机制而毫无弹性。于是政府两头忙:一头要督促农民种够大白菜,另一头要组织低价大白菜在城市居民中的分配。后来开放了市场,允许价格反映大 白菜的供需形势,价格就开始发挥所谓的资源配置功能。现在,政府再也无需为大白菜而忙乎了。这个故事说明,定价机制被歪曲,连大白菜都会供不应求。

改 革二十年,关于价格机能对一般商品供求的调节作用,大家的认识似乎一致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特别商品,比如所谓事关国计民生的粮食、油料、棉花,能不能放 开由市场价格自由调节,政府和许多经济学家的意见还不那么一致。至于更特别的一些商品,比如货币(其价格是利率),能不能由市场价格机能来调节供求,人们 的认识就更分歧一点了。但是,今天的政府和中央银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注意主动利用利率杠杆,也是一个可以观察到的事实。 (more…)

March 5, 2009

金融危机中特拉华州法院对商业判断准则的态度

Filed under: Chinese Corporations, In English, reading — Rui Guo @ 12:21 am

The Welcome Reaffirmation of the Business Judgment Protection

(Editor’s Note: This post is based on a client memorandum by Martin Lipton, Steven A. Rosenblum, and Sabastian V. Niles of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

Despite increasing political and media focus on and criticism of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efforts by corporate boards, yesterday’s In Re Citigroup Inc. Shareholder Derivative Litigation, No. 3338-CC (Feb. 24, 2009), decision by the Delaware Court of Chancery is a welcome indication that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 will survive the financial crisis intact. (more…)

Lessons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Filed under: Chinese Corporations, In English, reading — Rui Guo @ 12:01 am

Lessons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Editor’s Note: This post comes from Mats Isaksson of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OECD Steering group has recently issued a report entitled “Corporate Governance Lessons from the Financial Crisis.”

This Report concludes that the financial crisis can be to an important extent attributed to failures and weaknesses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rrangements. When they were put to a test, corporate governance routines did not serve their purpose to safeguard against excessive risk taking in a number of financial services companies. A number of weaknesses have been apparent. The risk management systems have failed in many cases due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cedures rather than the inadequacy of computer models alone: information about exposures in a number of cases did not reach the board and even senior levels of management, while risk management was often activity rather than enterprise-based. These are board responsibilities. In other cases, boards had approved strategy but then did not establish suitable metrics to monitor its implementation. Company disclosures about foreseeable risk factors and about the systems in place for monitoring and managing risk have also left a lot to be desired even though this is a key element of the Principle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have also proved insufficient in some areas leading the relevant standard setters to undertake a review. Last but not least, remuneration systems have in a number of cases not been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trategy and risk appetite of the company and its longer term interests.

The Report also suggests that the importance of qualified board oversight, and robust risk management including reference to widely accepted standards is not limited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t is also an essential, but often neglected, governance aspect in large, complex non-financial companies. Potential weaknesses in board composition and competence have been apparent for some time and widely debated. The remuneration of boards and senior management also remains a highly controversial issue in many OECD countries.

The current turmoil suggests a need for the OECD, through the Steering Group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to re-examine the adequacy of its corporate governance principles in these key areas in order to judge whether additional guidance and/or clarification is needed. In some cases, implementation might be lacking and documentation about the existing situation and the likely causes would be important. There might also be a need to revise some advice and examples contained in the OECD Methodology for Assess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full report can be found here.

February 20, 2009

2009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 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news, 中文 — Rui Guo @ 1:17 pm

记者 陈欢

http://www.sachina.edu.cn/Htmldata/news/2008/12/4536.html

基层法院经费将纳入中央预算摆脱地方依赖

11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上原则通过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明确了多达50项下一轮司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四项重点改革内容。

记者获悉,目前基层法院财力改革方案已由财政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在制定。据测算,地方司法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保障之后,中央财政每年将因此增加支出400亿左右。

1128日当天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分析研究明年的经济工作,落实经济刺激计划,明确明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亦是重要议题之一,在当下积极扩大财政支出的背景下,这一重大司法财政制度改革适当其时。

“这是一个特别好的消息,司法界呼吁了多年,考虑中央现实财力的情况,当下正是改革的好时机,”法学专家贺卫方表示,“长期以来基层法院由于经济上不独立,过度依赖地方,为地方经济服务,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公平、平衡的法律体系的目标。”

财政缺口的由来

法院经费保障由同级财政负责在我国由来已久。1996年、1999年,财政部、最高院两次改革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基本确立了“收支两条线”的法院经费管理制度。其核心是诉讼收费全额上交财政,法院经费由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划拨。

这一制度的初衷是避免法院乱收费,多收费。但在地方财政状况不佳的地区,普遍存在“以收代支”情况,即由诉讼收费填补财政拨款的缺口。因此,在中西部等贫困、案源少的地区,法院办案经费难以得到保障,中西部基层法院财政捉襟见肘。

200741日,国务院通过了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但这一新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原本用意在于降低诉讼费用,改变公民打官司难、打官司贵的情况。比如,离婚案件一起的受理费用仅有50元,分割财产的费用也从之前的财产额的1%降为0.5%

但是新办法无意中进一步加大了部分基层法院的经费困境,一方面诉讼费用降低,另外一方面案件增多,办案成本增加。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有过统计,在新诉讼费缴纳办法实施后一个月内,该院收案数上升近1倍,而诉讼费收入仅30万元,仅为改革之前的1/4。而维持这样一个区级法院的运转,一年的费用一般在千万元左右。此间落差可想而之。

这还是东部沿海地区的情况,中西部基层法院的财政缺口比较严重。在河南省永城市,2007年永城法院所有收入一共有400万元左右,这已经囊括了县财政和中央政法专款。但永城法院年一般支出需500万元以上,每年都有100万元左右的缺口。

为了化解中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经费保障不足的情况,2007年底,中央财政拨出30亿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助因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给地方法院带来的经费困难和帮助地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2008年,中央财政同样安排补助基层人民法院办案经费40亿元(2007年预留10亿元)

中央专款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基层法院财力紧张的状况,相比全国地方司法经费缺口,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但这一做法则为正在草拟的中央财政保障地基层法院经费做了准备。

分地区分级别

经常性的经费缺口的另一方面,即法院经费依赖同级财政,并导致司法带上地方主义印记,这不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也影响全国性的公平公正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记者从前述权威方面获悉,此次改革方案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纳入中央财政预算是一个一揽子方案,包括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财政经费保障都将纳入中央财政的总盘子。

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全国有基层法院3300多个,中级法院300多个,高级法院31(除港澳台),若以平均一个法院一年办公经费1000万计(实践中差距巨大,从数百万到8000万不等,难以统计),中央财政每年需增加开支400亿。

目前,各级各地法院的经费保障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之前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据相关人士透露,很可能采取分地区,分级别,结合案件数量和诉讼费收入情况,采用因素计算法确定各法院应得财政拨款数。

即根据各地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专项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东、中、西部地区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

从去年4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和财政部已经组成了联合调研组进行了专项调研。据了解,调研组以省份和东、中、西部地区为单位,按高院、中院、基层法院三个层次,将来,省,东、中、西部,高院、中院、基层法院、办案数量、诉讼费收入将对应不同的权重,成为确定中央财政拨款的重要依据。

同时,此次改革的重点是确保基层法院经费,最高院的统计显示,我国8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按照中央改革的精神,在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中,基层法院是财力缺口最大的单位,也是中央财政拨款将倾斜的单位。

东部的声音

基层法院经费保障纳入中央财政一盘棋,对中西部基层法院无疑是喜讯,但对东部沿海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则有另外一层忧虑。

“现在的状况是,东部沿海地区法院收入和中西部有比较大的差距,但这是由于地区差异,最主要的是办案数量以及办案难度决定的,全国一盘棋之后,对东部基层法院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不是会有影响?”东部沿海某基层法院院长向记者表示。

以上海市为例,该市的基层法院经费全部由区财政保障,在浦东新区、闵行区、长宁区这些财力充裕的地方,虽然诉讼费收入仅不到2000万,但每年法院可保障的经费开支在六七千万之多。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之后,是否还能保证如此充裕的经费开支是一个问题。

在上海市,每年收案数最高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接近5万件,中等程度的基层法院年案件数也接近1.5万,而在山东中部某基层法院,一年案件数量不过2000件,在青海等西部地区,基层法院案件一年只有几百件。

因此,纳入中央财政的总盘子之后,办案数量,办案难度这些权重要加强考虑,基数可以考虑地区平衡,但是办案专款、办案津贴等方面一定要体现差距。”前述上海一基层法院院长表示。

February 18, 2009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 (2)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8:17 pm

Han Yi, There Are Thirteen Types of Cruel Punishment in China Today

《瞭望东方周刊》:当代中国存在十三种严重酷刑

2003年12月08日10:25 瞭望东方周刊

文/韩一

屡禁不止的酷刑,已成为危及民众生命安全、威胁执政党地位和损害中国国际形象的一大顽疾

“当代中国还存在着严重的酷刑!”这是一位学者的惊呼,在公安形象不佳的今天,显得很是微弱却又尖锐。根据知名法学家陈云生的表述,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定义酷刑,第一特征是其实施主体必然是特定的国家或国家公务人员,通常是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人员。

大胆而公开地把关注人权的视角,以全面而理性的考量投射于酷刑这个领域,是罕有的,连陈云生也自称”敏感”!

当代中国的酷刑,主要存在于刑讯逼供里面,这是61岁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生导师陈云生经过多年调查,得出的结论。他悉心而战栗地列举了20世纪90年代末中国酷刑的8种表现形式,读来实在让人扼腕叹息,我兹为那些对此种现象还有隔膜感的人士转录如下:

一是暴打或重殴。除了拳脚相加外,还经常配以警棍。打死人的案例不在少数,亦有踢得孕妇流产。

(more…)

February 1, 2009

资中筠:爱国的座标

Filed under: China, in Chinese, reading, 中文 — Rui Guo @ 9:58 pm

资中筠:爱国的座标

刊载于《中国报道周刊》“百家争鸣”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提倡爱国,但是恐怕没有哪一个国家像近代中国那样以之为最高道德标准,尤其对知识分子,是将“民族大义”高过一切。中國古代主要是 天下”的概念,“国家”的含义随时间而异,“爱国”和“忠君”紧密相联。应该说现代民族国家意识是鸦片战争之后被列强的炮舰激发出来的,所以爱国也有了新的内涵,那就是面对列强的侵略和压迫何以自处,何以自救。在这一时代命题的召唤下,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的半个世纪中涌现出了一大批从事各种革新探索的思想家,学术讨论终于跳出了“六经注我,我注六经”的圈子,也可以说是自春秋战国以来第一次出现了接近于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这一批人物,站在一个半世纪后的今天,在中國人又经历了一次灾难性的闭关锁国之痛,再次带着复杂的心情面对世界的时候,我们用什么标准来衡量谁个进步,谁个反动,谁个爱国,谁个卖国,也就是把坐标放在哪里给他们定位?如果说:“以史为鉴,可知得失”,那么就不仅仅是一个历史观的问题了。相当一个时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沉浮于我脑海中,近读《晚清大变局中的思潮与人物》(袁时伟著)一书颇受启发。史学非我专,不敢妄写书评,只是借此抒发一些久积于胸之见。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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