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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5, 2009

中国的司法裁量权

Filed under: China, Joke,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9:28 am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要强调:审案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

王胜俊要求,要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意识。各级人民法院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努力寻求依法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

爱枣报编辑就此评论道:

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审案到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一个完美的逻辑:1、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法律规定永远都是一致的,两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会发生冲突的、是辨证统一的;2、万一两者发生冲突时,请参考1。’

赞曰:

中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就是比美国的诚实。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都不敢说自己办案时有自由裁量权,面对参议院,他们只能说自己完全依照法律办案——很多人因此批评他们是言不由衷。中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则不然,不仅宣告办案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够的,而且摆明他自己所理解的“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足以左右办案工作。

September 9, 2009

On Freedom of Speech

Filed under: In English, comments on news — Rui Guo @ 9:39 am

Chinese citizen can have freedom of speech if and only if it does not embarrass the government, said a Beijing prosecutor Zong Yuan through Beijing Daily, commenting on Chinese government’s arrest of a citizen Liu Yiming for he had questioned in public whether some local Zhejiang officials in a high-profile case had manipulated criminal justice to favor a rich suspect. Here is the full quote:

In our everyday life,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ordinary citizens express their unsatisfactory feelings because of their distrust or misunderstanding of some administrative agencies. The government’s tolerance of these criticism shows our social progress and the confidence of our government. As long as it does not cause severe consequence or harm social stability, there should be nothing wrong for ordinary citizens to say something about their unsatisfactory or express a little criticism of the government.   But if it causes any chaotic result, that is a different story.

(Original text:

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出于对某些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或误解,偶尔说些牢骚话发泄不满,是可以理解的。宽容对待民众对政府机关的各种批评,既体现了社会的进 步,也是表现政府的自信和勤勉。普通民众批评政府几句,责骂政府几句,只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危害社会稳定,又有何不可?但真的造成混乱后果,则当别 论。)

June 4, 2009

邓玉娇的“防卫过当”

Filed under: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2:47 pm

中国法学会下属《民主与法制》近期发表文章《邓玉娇刺死官员是“防卫过当”》(作者:张贵才),认为“邓玉娇在受到邓 贵大侵害的情况下,只是辩解自己不提供特殊服务,持刀之前没有反击,也没有对邓贵大提出警告,而是在邓贵大连续侵害的 义愤之下,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刺邓贵大,连续捅刺4刀,经法医鉴定确认有两刀分别致邓贵大左颈部动脉断裂并划破气管 、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不符合无过当之防卫的条件,而是属于防卫过当。”

这是迄今为止支持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指控邓玉娇“防卫过当”的少有的法理论证。我必须指出该论证有一些事实假设,是作者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不愿明示众人的:

1.邓玉娇在被邓贵大按倒(或“推倒”–按照巴东县公安局第二次修改的案件事实公告)在沙发上时候,知道邓贵大没有强奸的意图

2. 要 确认邓贵大强奸的意图,邓玉娇必须先行警告;只有当邓贵大无视警告,继续向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施暴的时候,邓玉娇才可以确知邓贵大的强奸意图。

以上两点假设,是作者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据以确定邓玉娇防卫过当的逻辑前提。但是,这两点既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条件,也和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精神不符。

×××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本文作者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实际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就是确认邓玉娇的行为确属对不法侵害的防卫,但防卫过当。按照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情形,在强奸等暴力犯罪中不存在。既然他们没有质疑不法侵害本身的存在,而认为邓玉娇“防卫过当”,那么按照刑法规定来推理,只有一个逻辑可能性,就是他们认为邓贵大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不是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犯罪,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邓贵大没有实施强奸。

邓贵大当然不会承认说他想要强奸邓玉娇——只有傻子才会这么说,强奸犯不会这么说。要确认是否有强奸,公安、检查机关必须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内容来侦查。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就犯了强奸罪。本案中,客观上邓贵大等三人使用了暴力手段;主观上,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在是强求特殊服务(或者“异性洗浴服务”–按照巴东县公安局第二次修改的案件事实公告)不成之后。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可以确认邓贵大等三人的强奸意图。邓贵大等三人应当构成强奸罪共犯。

然而本文作者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认定邓贵大等三人没有强奸。进而,他们将邓贵大等人没有强奸的事实判断也强加给实施正当防卫的邓玉娇,也就是说,他们认为:

1.邓玉娇在被邓贵大按倒(或“推倒”–按照巴东县公安局第二次修改的案件事实公告)在沙发上时候,知道邓贵大没有强奸的意图

2. 要 确认邓贵大强奸的意图,邓玉娇必须先行警告;只有当邓贵大无视警告,继续向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施暴的时候,邓玉娇才可以确知邓贵大的强奸意图。

很明显,邓玉娇没有这样的判断。邓玉娇根据自己的常识,确认邓贵大(及其共犯)有强奸的意图,必须立即制止他的强奸。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却认为,邓玉娇应当有邓贵大没有强奸意图、没有警告不能正当防卫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如果说也来自“常识”的话,只会来自邓贵大、黄德智等出入“娱乐性营业场所”之流的常识

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把这两个根据有问题(邓贵大等人没有强奸)、事实上不成立(邓玉娇主观上没有这样的判断)的判断应用于法律推理,将会认定邓玉娇犯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帆远认同这样的判断,那么尽管有所谓“从轻、减轻”情节,最终还是会把她判刑并送入牢房。

孙贵才和他支持的巴东县公安局、检察院也许会说,这两个判断是针对当时的客观环境,也就是说,邓玉娇是在娱乐城这样的地方工作。对此,萧瀚曾评论道:“也许他们认为,娱乐城这种地方不可能发生强奸案,因为那些地方本来就是有性服务的,所以对于做小姐的人来说,不存在强奸问题。这种观点更是莫名其妙,因为法律上的强奸含义与被强奸者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地点都没有关系,唯一的要素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如果公检法认为娱乐城这样的地方就可以对女服务员动手动脚乃至强脱衣服、按倒在沙发上,而女服务员却应当假设这些人没有强奸意图、对正在施暴者应当先行警告再行反抗,这不是对邓玉娇这样在”娱乐性营业场所”工作的年轻女性的歧视,还是什么?!

说本案涉案人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是动手动脚、强脱衣服、按倒在沙发上,恐怕还不足以描述他们的作为。按照夏霖、夏楠律师代邓玉娇提交警方的《控告书》所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行为令人发指:

5月10日晚饭之后,KTV服务员邓玉娇在雄风宾馆一楼水疗区五号房洗衣。邓玉娇说:“水疗区就是女性给男人卖淫的地方”。洗衣时,一个“高个子戴眼镜的男的”(即黄德智)进入房间,走入走出两三次后,将门锁上,坐在房间床上,称其要洗澡。邓玉娇答马上出去,并向外走。走到门口时,黄德智说:“你往哪去,你要陪我洗澡”。邓玉娇申明自己是在这里洗衣服,不在这里上班。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邓玉娇将锁解开后跑进休息室。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以上事实,假若查证属实,更不应当排除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强奸犯罪意图。

公检法应当是天下公器,必须秉持正义的基本精神。如果法律不是基于正义的常识,而是采纳邓贵大、黄德智等出入“娱乐性营业场所”之流的常识,那法律就失去了正义的根基,也会失信于人民。法律人倘若抛却正义却以法律技能专事谄媚,就成了萧瀚所言的“法盲专家。”

中国人向来认为,没有正义的司法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希望这句话不会成为巴东公检法和中国法律的盖棺论定之语。

May 31, 2009

评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的处理

Filed under: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11:27 am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认为黄德智、邓中佳“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却片言不提两人帮助意图强奸的邓贵大,客观上误导了法律事实定性。

刑法上,强奸罪的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犯罪未遂的定义来自刑法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邓贵大、黄德智、邓中佳三人“强迫要求女服务员”提供“异性洗浴服务”。 “异性洗浴服务”在雄风宾馆这一卖淫嫖娼盛行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含义是“性交”。三人强迫邓玉娇性交,因邓玉娇积极反抗而未果,属于因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三人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除“严肃处理”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外,没有将二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按照纪委查处案件的惯例来看,似乎已经下结论本案二人不涉强奸罪。这样的处理结果让人为邓玉娇本人的命运殊为忧虑。]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 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责任编辑: 李志强 )

May 30, 2009

Deng Yujia’s new attorneys

Filed under: In English,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1:04 am

Sina published an interview of Deng Yujiao’s new attorneys, namely Liu Gang and Wang Shaopeng, who claimed that they “disagree the police’s conclusion that the case is a murder case.” The interview seems to show that Liu Gang and Wang Shaopeng are following strategy set by Deng Yujiao’s previouse attorneys Xia Lin and Xia Nan, who argued that Deng Yujiao’s case is not a murder case, but a self defense of attempted rape.

The interview, however, never made clear that Liu Gang and Wang Shaopeng would argue for Deng Yujiao’s self defense. That they “disagree the police’s conclusion that the case is a murder case” could mean they agree that Deng Yujiao committed 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bodily injury, or some other crimes.

The real question is whether they would argue for not guilty. Any guilty plea would mean their surrender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betrayal of their duty as her attorney.

新浪网发表对邓玉娇“新聘律师”刘刚和汪少鹏的采访《新聘律师:对故意杀人罪有异议》,文中说刘刚和汪少鹏认为“邓玉娇在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警方目前的这一定性不妥。”这似乎表明,刘刚和汪少鹏遵循了夏霖和夏楠律师设定的邓玉娇案辩护策略:邓玉娇行为是对强奸行为的正当防卫。

但请注意,采访从未确认刘刚和汪少鹏要以正当防卫来进行辩护。他们所认为的“邓玉娇在案件中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警方目前的这一定性不妥,”完全可能指的是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其他罪名。

真正的问题在于他们是否会为邓玉娇做无罪辩护。任何认罪都是向本地政府的投降和背叛他们作为律师的职责。

May 26, 2009

评西政教授要求律协处分夏霖、夏楠律师的建议

Filed under: Comments,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12:29 am

凤凰网发表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文章,说邓玉娇案夏霖、夏楠律师的表现不佳,故而“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且建议“应当由律师协会依照会员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对教授论证的邓母行为“明智”笔者没有兴趣——这恐怕不是法学研究能够证明的。对教授的处分律师建议,事关两位律师执业前途和邓玉娇案的公正审判,笔者觉得有义务稍作分析。

教授评论道,两位律师“缺乏作为律师的应有形象…’抱头痛哭’、’痛哭失声’、’向媒体哭诉求救’…与律师冷静、坚定、理性、客观的形象不符,难以给当事人以信任感。” 教授暗示,律师必须符合某些“客观形象”,否则就是失职。不知这样的观点是从那种法律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我从未听说过。素来镇定的律师因当事人蒙冤入狱一时情绪波动,不知有何失职之处?情绪波动并未影响律师办案,这可从两位律师提出的诉讼策略看出来。情绪波动让世人知道,律师并非是狗苟蝇营之辈,而是对正义满腔热情,这有何失职之处?相反,看到如此冤情却麻木不仁,才是一个律师真正的失职。

教授还指责两位律师“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教授的事实依据是,两位律师“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教授的理由是,“稍有常识就知道,内衣内裤根本就不可能留下什么‘指纹’,至于暗示还有指纹以外的‘其他物证’,制造已经强奸、留下体液的谣言,不顾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意在混淆是非,扰乱视线,缺乏以事实和法律为根据的精神。” 据我所知,在织物表面提取指纹,技术上完全可行,并且在刑侦上被广泛应用。织物属于可渗透表面物(porous surface),提取指纹方法有多种。不知教授所说的“常识”来自何种科学理论?

(具体参见http://www.cbdiai.org/Reagents/main.html))(关于可渗透表面提取指纹的研究,参见本文附录所列出的论文)

教授还指责两位律师“为了自己出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理由是两位律师“主动证实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符合犯罪主体,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教授似乎认为嫌疑人的利益在于向媒体隐藏精神正常的事实,不知这等理论又来自何处?两位律师自始至终都表明辩护的方向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又需要证明当事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损害行为。” 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者需要知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辨别是否有“不法侵害”、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还得衡量自己对不法侵害人的制止行为是“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这些,都需要以行为人精神正常为前提。两位律师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未来辩护的需要,向公众说明委托人的精神正常,有何失职?

教授还以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来证成律师受到“严厉的规制”的必要性,更不知根据所出。《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作用,通篇没有任何“严厉的规制”内容。以下给出《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网址,读者尽可自行阅读、判断。

http://www.chinalawedu.com/huangye/viewArticle.asp?id=157

教授通篇对两位律师的指责无一有理论或事实依据,故而其处分律师建议无需认真看待。

(more…)

April 18, 2009

“灰牢”如今关了大学生村官

Filed under: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4:58 pm

新浪博客报道,一群大学生村官遭广西兴宾区政府非法暴力羁押近两周。非法暴力羁押通常用来关“访民”,连大学生村官都关上了,这还是破天荒头一遭。

记得吴思先生曾经写过我朝及上古这类事件的先例(《灰牢考略》,载《血酬定律》),那就是“灰牢”。“灰牢”是本地官员用来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乡镇地方征收税费、执行计划生育乃至对付上访(“刁民”、“生民”和“访民”),都会用到“灰牢”。曾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先生以亲身经历解释“灰牢”,在他的书中记录了监利县柘木乡茶卜村农妇朱长仙因被关“学习班”喝农药自杀、监利县新沟镇南禅管理区红阳村农民李启栋被关“小黑屋”冻饿致死,都是“灰牢”运作的范例。

从大学生村官被关“灰牢”来看,“灰牢”在现今恐怕不比古代少。地方官员用“灰牢”顺了手,不仅关“刁民”、“生民”和“访民”,连自家的里正(大学生村官)也不放过。这事牵涉广泛,恐怕广西兴宾区政府不易逃脱。今年大学生过剩,中央想要拿里正的职位来安慰学生情绪,这事一出,大学生还敢随随便便就去当村官么?

广西政府若识相,就不要等到事情闹大才处理。趁早把“灰牢”关了,打人的拿下判刑,免得来日被朝廷追究。孙志刚案件后世人慨叹普通民众受害无人问津,只有大学生受了害才能引起舆论注意——这事看来也不例外——但总归能防止一类恶行,这害大学生也算没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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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March 18, 2009

“快乐点”的骗局 (1)

Filed under: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1:50 am

“快乐点”网站竞拍购物是欺诈拍卖费用的骗局。

这个“快乐点”网站自称“中国首创竟拍购物第一网”,实际上是国外网站Swoopo.com的翻版:Swoopo名为拍卖,实为赌博网站,很多人参与之后方知上当,可谓害人不浅。维基百科的介绍称swoopo是典型的欺诈拍卖费用骗局。(Swoopo is a prominent example of a bidding fee scheme on the internet.)考虑到“快乐点”网站对swoopo的全盘照抄,该评论也可适用于“快乐点”网站。

关于Swoopo.com的介绍和讨论,另见(该文本为英文):

http://blogs.law.harvard.edu/guorui/2009/02/03/how-to-beat-swoopo/

另见:“快乐点”的骗局(2)

http://blogs.law.harvard.edu/guorui/2009/03/19/%e2%80%9c%e5%bf%ab%e4%b9%90%e7%82%b9%e2%80%9d%e7%9a%84%e9%aa%97%e5%b1%80%ef%bc%882%ef%bc%89/

November 17, 2008

美国对管制的反思

Filed under: In English, comments on news — Rui Guo @ 12:30 pm

【纽约时报今天头版一篇文章是关于前参议员Phil Gram的。Gram是坚定的的反对管制者,在他担任参议员期间全力推动通过了对银行放弃管制的条例。民主党人现在是痛打落水狗——把金融危机的责任全部推到共和党的保守经济政策上。】

Deregulator Looks Back, Unswayed

October 21, 2008

Low Oil Price is Good News for China (低油价是好消息)

Filed under: Comments, comments on news, in Chinese, 中文 — Rui Guo @ 3:56 pm

低油价是好消息

《金融时报》16日刊登新闻《低油价才是问题》,说全球股市在油面上打滑了——石油也许是本周三股市恢复慢镜头崩盘的关键催化剂。国内新闻也跟风,例如《中国经济网》刊登评论《油价持续跌也会出问题》,不加分析地附和《金融时报》,显示出某些中国新闻媒体素质的低下。

低油价对英美金融机构是问题,对中国是好消息。油价下跌使得英美金融业失去稳定的获利途径,对英美金融业而言是问题。对中国而言,油价下跌使国内制造业成本降低,从而有利于开拓欧美之外的国际市场;低油价有利于增加国内市场需求;更重要的是,低油价还使困扰中国的通货膨胀消弭于无形。对中国而言,何来油价下跌”有问题“之说?

《金融时报》没有提到的是,低油价(以及原料价格降低)不仅是金融机构的问题,而且是美国经济面对的大问题:因为低油价,美国现在再也无法通过美元贬值的方式脱身了。

相关:

Can the US inflate out of crisis this time?(危机可否通过美元贬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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